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已经开始了,本文整理了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供大家参考。
一.工资薪金:
1、100%
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准予扣除。
2、200%
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符合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相当于200%扣除。
注意事项: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计提未支付的不算!
年末预提的工资薪金必须在次年汇缴期结束前已支付完毕才能在汇缴年度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14%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事项:同样,也是必须实际发生的,计提未支付的不算!
三.职工教育经费:
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也是强调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计提的不算!另外,老会计们注意下,职工教育经费目前就这一个比例了,之前的2.5%已经是老黄历了
四.工会经费:
2%
政策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事项:仅支付也不行,必须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款收据或税务局代征回单,只有这两项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其他的都不可以!
五.五险一金:
100%
政策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必须是缴纳的,计提欠缴的也不行
六.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5%
政策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注意事项:同样,必须是支付的,计提未支付的也不行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15%
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30%
政策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0%
政策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业务招待费
这个费用扣除比例有点特殊,是按孰低原则:
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哪个低允许按哪个扣。
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九.佣金和手续费:
1、5%
政策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18%
政策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100%
政策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12%
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扶贫捐赠:100%
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3、一般捐赠:0%
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