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情况中,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普遍会遇到进项税额不足的问题,导致账面利润虚高、纳税成本增加。这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引起:

1.未主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上游供应商为逃避税收而不开具或少开具发票

3.忽视供应商性质,如废品、建筑、矿产等行业上游供应商多为散户

4.业务流程管理不完善,进项发票来源较分散导致缺漏

面对进项税额不足,企业不能先开具销项发票再补进项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自支付或者负担之日起3个月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认证时间是不能追溯调整的,补开的进项发票只能抵扣以后的销项税额。

那么企业该如何合规化解这一问题呢?

1.加强内部管理,树立正确的发票管理意识,主动索要发票

2.审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其次是能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3.对于非核心业务考虑外包,由承包方开具发票

4.改变业务模式,选择适用较低税率

5.符合条件时改为简易计税方法

此外,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还有四类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通行费发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范>的公告》(财税[2016]116号)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桥闸通行费,可按发票载明的费用扣除增值税额计算进项税额。

2.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农产品销售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购买方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旅客运输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客运输服务等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购买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可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方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进项税额不足带来的税收成本压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然,从长远来看,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

作者 h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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